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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医药行业商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长春市医药行业商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长春市工商业联合会(总商会)企业会员的行业组织,接受其领导。
  第二条 本会遵照《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和行业有关法规开展活动。
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在长春市地区从事药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的医药企业,反映行业呼声、发挥行业优势,共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,打造诚信品牌,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,共同开拓国内、国际市场。
  第四条 本会的职能和任务是:
  1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学习交流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,推动我市医药市场进一步向规范化发展;
  2、教育会员遵守有关国家法律、法规,提倡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,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;
  3、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各类管理知识和技术、技能培训为企业培养专业人才;
  4、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富了不忘国家,先富帮后富,走共同富裕的道路,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,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;
  5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、管理、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融资、咨询等服务,帮助会员改进经营,照章纳税,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;
  6、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、交流会、洽谈会等经济技术贸易活动,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商机;
  7、组织会员出国、出境考察访问,帮助企业开拓国内、国际市场,使长春医药更广泛地与国内、国际联接起来;
  8、加强与各地的工商社团及业内人士的联系和交流,开展招商引资、促进经济、技术合作;
  9、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,协调关系,调解经济纠纷,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  10、承办政府和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委托事项。
第二章 会 员
  第五条:凡承认本会章程,并与医药有关的人士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自愿申请,经本会会员介绍,会长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凡关心与支持长春医药行业的著名人士,经会长会议批准,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职务。本会实行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并允许会员同时参加其它行业组织。
 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:
  1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  2、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  3、向本会反映要求和建议,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;
  4、在会内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  5、请本会协助解决有关问题、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如下义务:
  1、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;
  2、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;
  3、会员间精诚团结、密切协作;
  4、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(缴纳会费细则经会长会议通过。报长春市工商联组织部批准)。
  5、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。
 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国家法律制裁,或要求退出本会的,经会长会议通过,可取消其会员资格。企业会员因故企业撤消或破产,作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三章  组  织
 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提前或推迟召开。其职责是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,审议修改本会章程,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各种议案,选举理事会,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。
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开。
  第十条 长春市医药行业商会理事会,在会员代表大会
或大会闭会后,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关,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,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及任务,对外代表本会。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  第十一条 长春市医药行业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、常务理事若干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。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,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实行聘用制。会长、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,研究决定重要事项。会长主持会务,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秘书长在会长、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其职责是执行会章决议、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、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,讨论本会重要问题,确定奖励和表彰活动,对外代表本会。
  第十二条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可在届中进行调整。
第四章  经  费
 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或自愿赞助,所筹经费用于本会的办公和各种活动。经费收支要建立财务审批管理制度,规定专人管理,专款专用,并接受会长会议审查和监督。
  第十四条 经费收支情况每年须向长春市工商联报告并备案。
第五章  附  则
 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长春市医药行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,并报长春市工商联组织部备案。
 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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